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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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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2020-03-09 09:35:48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做的证明。

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医学死亡证明;

2、(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3、若经法院宣告死亡的,需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注: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火化证、骨灰存放证等。

(二)、亲属关系材料

按照我处统一格式制作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证明请送交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根据人事档案记载或了解的情况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继承所需的亲属关系的材料。

注: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等。

(三)、遗产材料

根据所继承遗产的不同提示: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存折、存单等。

(四)、继承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户口薄、回乡证、护照、军官证等。

温馨提示

继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办理继承公证的难度也是相对较大的。任何微小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均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每一宗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无法完全一致。为节约您的宝贵时间,建议由一位咨询人士带上上述材料到我处前台,由公证人员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并列出明确的材料清单。待基本情况及材料清晰后,全体继承人再共同到我处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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