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件大事,如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着房、款两空的危险。最近,江西省抚州市民正公证处创新工作思路,成功地为一起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了提存公证,既快速调解了债务纠纷,又成功地将法院查封的房产顺利地登记到购房人名下,为新时代创新司法辅助业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案例:
某女士欲购买李先生与杨女士共有的一套别墅,该房产因李先生欠债被两家法院先后查封。现该女士担忧支付购房款而房产又无法将产权过户登记到本人名下,特来到江西省抚州市民正公证处咨询相关情况。
如何破解这个迷局,顺利地将上述房产登记过户在买受人的名下?公证处一方面积极地与法院沟通,以提存公证为切入点做到既能清偿债务又能使房产顺利过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两家法院承诺在收到提存公证书后即将上述房产依法解封;另一方面详细地为某女士制定了购房方案,在充分考虑某女士的购房款安全的前提下,该处积极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某女士按照双方签订的公证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将房款全款一次性汇至江西省抚州市民正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内。在核实资金到账后,公证处立马出具了提存公证书。两家法院收到公证书后即解封上述房产,某女士在解封当天顺利地拿到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公证处即在第二天将全部提存款进行了清偿。由于公证处制订的方案周详,提存又做到了资金安全,双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债权的清偿和不动产过户,公证处得到了相关当事人的好评,也由此向创新司法辅助业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实际上,在办理的该项提存公证中,民正公证处充当了类似“支付宝”的角色。作为交易双方之外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民正公证处为保证买受人的购房款安全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公证知识: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适用提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与提存有关的情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