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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3:56:18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一、湖北省司法厅审查批准,武汉市江天公证处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旅游、探亲、留学、劳务、索赔、继承财产所需在域外、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书和来汉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申请的各类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和户口簿)。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含电传)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为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其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申请办理遗嘱、收养、赠与、委托、声明等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申请公证必须向公证处书面或口头说明所需证明的事实,并提交真实的证据材料。申请时应首先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或街道的证明(证明内容及要求详见相关证明格式样本)和相关当事人户口簿,并填写相关《公证申请表》(下载或到公证处索取)
      四、公证处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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