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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3:42:13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二、填写公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公证处索取)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四、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五、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

六、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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