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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公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3:47:0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1、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交: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2、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交:
(1)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4)婚姻状况证明
3、法人/其他组织提交: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
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

(六)、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填写公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公证处索取)

三、办理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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