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公证材料清单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江夏网站 -> 办证指南 -> 国内公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材料清单
2024-06-14 09:58:35  

法定继承权公证材料清单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三大类: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财产所有权证明:

1、房屋:(1)产权证;(2)购房合同;(3)购房发票。

2、动产:

(1)存折(单);

(2)股权证、资金证明、证券公司证明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上述证明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公证员会针对个案进行说明。

四、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1.亲属关系证明

2.人事档案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如有离婚记录的,另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如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原婚姻关系证明。

(有多次婚姻的,每段婚姻均须提供)

六、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需提供有效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委托书)公证书;

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八、公证员在具体受理案件后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

说明:所提供的证明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打印件。


收藏】【打印】【关闭
武汉市江夏公证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40号(畅安大厦)10楼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卾ICP备190242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