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公证行业服务水平,落实《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公证五减便民 优化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处现将《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清单所涉证明例举》《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一、江夏公证处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
一、执业区域范围:湖北省武汉市;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以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除委托、声明等公证外,仍由不动产所在地设区的各市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证明公证实行“跨省通办”。
二、办理公证业务范围:我国《公证法》规定的全部国内、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三、本公证机构服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线上办证平台
(一)本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40号(畅安大厦10楼),027-81772719,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江夏市民之家办证点: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江夏市民之家4楼),027-81818035,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三)线上办证平台
1.微信公众号:搜索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公证处”-公证服务-网上申办;
2.微信小程序“武汉战役”-服务专区-司法公证-公证申请预约-武汉市江夏公证处;
3.微信“城市服务”:微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办事大厅-政务综合-公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公证处;
4.搜索微信小程序“公证视界”在线办理公证。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清单和取得证明材料的途径:见下文《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五、公证收费标准和减免费用标准:见我处官网已公布的收费标准。
六、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另提供加急服务。
七、不予办理公证的适用情形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八、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规定: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九、本公证机构所属的执业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
江夏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27-81772721。
十、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二、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出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七、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
1.出生公证
2.驾驶证公证
3.无犯罪记录公证
4.学历公证
5.学位公证
6.毕业证公证
7.成绩单公证
8.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9.身份证公证
10.亲属关系公证
11.户口本公证
12.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证
13.护照公证
14.结婚证公证
15.离婚证公证
16.(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17.在读(学)证明公证
18.在职证明公证
19.(工资)收入证明公证
20.接种证明公证
21.民事判决书公证
22.民事调解书公证
23.会考证公证
24.四(六)级证书公证
2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证
26.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27.专业等级证书公证
28.房屋所有权证公证
29.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30.体检表公证
31.健康证公证
32.营业执照正(副)本公证
3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证
3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证
35企业章程公证
36.行业许可证公证
37.国籍公证
38.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39.生存公证
40.死亡公证
41.曾用名公证
42.存款证明公证